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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安厅解读户籍改革 中小城市租房可落户

房天下昆明二手房网  2015-06-30 09:35:00  来源:云南网
[提要]我省户籍制度改革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此次改革调整力度大、覆盖面广、政策性强。昨天下午,省公安厅就《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中的一些备受关注的“关键词”进行了解读。

提醒:应征得房屋产权人同意,避免租房双方对房屋落户问题产生争议

户籍制

“我省除昆明市主城区外的中、小城市和建制镇,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在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落户不受住房面积限制。但在此次改革中放开的三代以内直系亲属投靠政策中,除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外的其他直系亲属,应当达到‘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当地对住房困难家庭规定的标准’方可落户。”我省户籍制度改革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此次改革调整力度大、覆盖面广、政策性强。昨天下午,省公安厅就《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中的一些备受关注的“关键词”进行了解读。

【对不同人口规模城市(镇)户口迁移政策的说明】

预留特大及中等城市落户政策空间

按照国务院户籍制度改革政策设计

城区人口50万以下的建制镇和小城市 全面放开落户限制

城区人口50至100万的中等城市 有序放开落户限制

城区人口1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 合理确定落户条件

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 严格控制落户条件

目前,我省暂不存在城区人口超过500万的特大城市和城区人口50至100万的中等城市。除昆明市主城区外,其他城市(镇)城区人口均未超过50万,属小城市和建制镇。因此,当前我省只存在两个层面的户口迁移政策,即全面放开除昆明市主城区外的城镇落户限制和合理确定昆明市主城区的落户政策。但在《实施意见》中,设定了包括中等城市和特大城市的4个层面户口迁移政策。

1. 增加了“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的内容。目前,昭阳区、麒麟区、大理市等部分城市的城区人口已接近50万,随着城镇化进程有可能突破50万,有必要预留中等城市户口迁移的政策空间。

2. 增加了“有效控制特大城市的落户限制”。对绿春县、彝良县、东川区等城市的落户限制是根据《云南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的具体要求设定的,但考虑到近年来这3个城市人口迁出大于迁入,条文中表述为“可以”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户口迁移政策,增加了当地政策的自主选择权。同时,除3个城市外还加入了“以及因其他客观原因暂不具备全面放开落户限制的城市”的表述,为今后可能出现不宜全面放开落户的特大城市预留了政策空间。

【对合法稳定住所的说明】

在租赁房落户应征得产权人同意

住房困难家庭住户人均标准

昆明市为18平方米,全省其他地方13平方米

●人均住房面积限制方面

我省除昆明市主城区外的中、小城市和建制镇,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在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落户不受住房面积限制。但对于我省这次改革中放开的三代以内直系亲属投靠政策中,除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外的其他直系亲属,应当达到“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当地对住房困难家庭规定的标准”方可落户。另外,昆明市属于大城市,其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均住房面积标准应根据昆明市困难家庭住户的实际标准制定。

●租赁性住房落户的条件方面

“租赁性质的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应当征得房屋产权人同意,避免租房双方对房屋落户问题产生争议。

【对返农村原籍地落户政策的说明】

城镇农村落户不再是单向通道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先后进行了一系列户籍制度改革,不断降低“农转非”、“农转城”落户门槛,鼓励进城农民在城镇安家落户,打破了城乡隔绝的户籍制度屏障。但是由于缺乏“非转农”等相关政策支撑,落户方面进城容易返乡难,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形成了单向通道,进得来、回不去。《实施意见》中实行来去自由的返农村原籍地落户政策,就是为了解决城镇、农村落户单向通道问题,也是我省此次户籍制度改革的一个创新和突破。

1 充分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的意愿。尊重农业转移人口进城和留乡的自主选择,让他们自己决定人生道路和职业发展方向,不得采取强迫办法办理落户。

2 部分农民进城后难以适应城镇生活,又重新返乡务农。还有一些农民在城镇积累了一定的资金、资源和技能后返乡创业,带动家乡经济发展。尊重这部分返乡群体的自主定居意愿,既符合在实际居住地落户的户籍管理要求,又有助于打消进城农民“进得来、回不去”的落户顾虑。

3 解决“农转城”遗留问题的有效办法。我省实施“农转城”以来,少数地方工作存在偏差,把居住在农村并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转为城镇户口

【对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及居住证制度的说明】

面临大问题是“完善”

2008年

我省启动了一元化户籍制度改革,明确“实行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在全省取消农业户、非农业户及其他类型的登记管理模式划分,实行‘一元制’户籍登记管理制度,统一登记为‘居民户’”。

2013年

我省施行了《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核心内容是:在云南省范围内建立统一、规范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有针对性地把就业、租房、就医、就学、考证等居民待遇和基本公共服务整合到居住证管理中。

鉴于上述情况,我省的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以及居住证制度,面临的问题不是“建立”,而是“完善”。因此,《实施意见》中提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同时,《实施意见》提出“健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我省居住证制度”。

【对相关责任单位的说明】

增加多个部门解决落户问题

据介绍,结合我省具体实际,相关责任单位还增加了省城乡统筹办、省政府外事办、省移民局等单位。

省城乡统筹办 负责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

省政府外事办和省移民局 对口解决跨境婚姻、自发移民问题

责任编辑/zhanglis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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