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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协议“定金”与“订金” 一字之差损失7万元

房天下昆明二手房网  2016-03-03 10:13:00  来源:春城晚报
[提要]近日,楚雄市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双方对《卖房协议》中约定的“订金”性质的理解发生分歧,对“订金”是否应当退还争执不下,原告起诉后被告又提起反诉。定金与订金虽一字之差,却让购房者付出了7万多元的代价。终案件经法官悉心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近日,楚雄市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双方对《卖房协议》中约定的“订金”性质的理解发生分歧,对“订金”是否应当退还争执不下,原告起诉后被告又提起反诉。定金与订金虽一字之差,却让购房者付出了7万多元的代价。终案件经法官悉心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昆明二手房

去年10月,王某因急需资金归还贷款,将自己位于彝人古镇某小区的一幢别墅卖给了刘某,双方签订了《卖房协议》。协议约定房屋价款为120.66万元,付款方式为协议签订后15日内支付订金10.66万元,在10月30日前支付100万元,剩余10万元在房产过户后支付。协议签订后,刘某向王某支付了购房订金10.66万元。后刘某以王某出售的房屋仍抵押在银行,同时自己的生意突发变故,经营亏损,无力再支付剩余房款为由,向楚雄市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王某签订的《卖房协议》,并要求王某退还购房订金10.66万元。昆明二手房

此后,王某提起反诉,认为双方签订的《卖房协议》合法有效,刘某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房款已构成违约,因刘某的违约行为给自己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要求刘某赔偿利息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47.10万元。昆明二手房

今年1月7日,楚雄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当事人双方对《卖房协议》中约定的“订金”的性质各执一词,法庭辩论异常激烈。刘某认为《卖房协议》已明确约定自己交付的10.66万元为“订金”,属于购买房屋预付款,王某应当退还订金。而王某则认为刘某交付的10.66万元属于履行合同保证金,实质上属于“定金”,由于自己文化程度低,没有意识到“订金”与“定金”之间的区别,才误将《卖房协议》中的“定金”写成了“订金”,刘某违约在先,无权要求退还10.66万元。经过法庭多次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刘某与王某自愿解除双方签订的《卖房协议》;王某返还刘某订金3.6万元,其余订金刘某自愿放弃;王某自愿放弃反诉请求。昆明二手房

法官释法昆明二手房

庭审法官解释说,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对“订金“和“定金”之间的区别并不清楚,由此引发了不少纠纷。“定金”与“订金”在法律上存在明显的区别: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而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一般可以理解为当事人一方交付的预付款。定金与订金本质的区别在于,定金具有债的担保性质,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交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相反,收受订金的一方违约,只需返还所收受的订金即可,而无需双倍返还,交付订金的一方违约,在赔付对方违约损失后仍然可以要求退回订金。昆明二手房

责任编辑/guhong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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